會員條款
乙方(承租人)應於簽約前充分審閱本契約,如有不解,應於簽約前請求甲方(出租人)解說,如簽署即視為已詳細閱讀,充分瞭解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甲、乙雙方茲為工具租賃事宜特訂立本契約,同意條款如下:
第一條:契約當事人
承租方需為年滿20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或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
第二條:標的物及租期
一、甲方出租下列之工具及基本配件乙方使用。
租賃標的一覽
二、預計租賃期間自民國_年_月_日_時_分起,至民國_年_月_日止。
第三條:租期及租賃細則
一、基本租期計算以二十四小時為一日,最少須承租三日。
二、租賃物各式工具基本配件,可供租借之機種依網站庫存為準。
三、宅配取貨、寄還
- 甲方應於預定租用期間開始前交付租賃商品予乙方
- 實際租期開始日期,應以乙方收受租賃商品之日期為準
- 乙方於合理期間內未收受租賃商品,應立即通知甲方,並經雙方協商後,得延後租期開始日或終止租約
- 乙方於收受租賃商品時,如發現有瑕疵或損壞情事,應立即拍照存證並以電子郵件通知甲方,甲方得視情況更換租賃商品或延後租期開始日
- 乙方應於租賃期間屆滿之當日或之前,將租賃商品歸還甲方
- 如乙方於租期屆滿前提前歸還租賃商品,甲方無需返還剩餘租金
- 乙方如未於租期屆滿之次日內歸還租賃商品,即構成逾期違約
第四條:租金、押金及證件
一、乙方承租標的物時,填寫租賃契約和支付租金及押金,並應出示附照片之合法身分證件正本核對個人資料,即完成租借。
二、乙方應於取件時,依約定之金額,以現金支付租金及押金。
三、乙方質押之押金,於租期終止時若無乙方賠償責任,由甲方歸還乙方。否則需待賠償完成後,方予以歸還,期間乙方不得主張權利或利息之賠償。
第五條:標的物返還與違約罰款
一、乙方應於租期屆滿時,將標的物返還甲方。
二、返還時間以甲方營業時間為限。
三、乙方若超過約定返還時間返還設備,甲方得向乙方補收逾時租金。
四、乙方返還時間逾時未滿十二小時,逾時租金以每日租金半價計算。逾時超過十二小時未滿二十四小時,以每日租金全價計算。超過二十四小時以前述原則累加計算。
五、租約到期後逾二十四小時未將標的物歸還,甲方可沒收押金全額並得報請司法機關處理。
六、若乙方未於租期內歸還承租物,乙方除需給付逾時租金外,且須賠償甲方營業損失。
七、臨時取消預約退訂機制:
- 契約如遇天災、地變或其他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出租人應返還全部定金。
八、出租物件歸還
- 乙方應依約定時間及約定方式歸還出租物件,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限颱風、地震、洪水、暴動之不可抗力因素),乙方需提前告知並提出相關證明,則免付逾時租金,仍需負擔原租金。
- 僅台灣地區停班停課為標準,如歸還日遇此情況,得全免當日租金。乙方有前項情形得為通知者,乙方應即為通知甲方,但乙方交還出租物件前,其權利義務仍以本契約條文為準。
九、對於租賃後未使用的商品,本公司不提供退款或給予任何形式的折讓單。
第六條:租賃點收與返還測試
一、乙方應於租賃標的物時當場點收並進行測試,如發現功能不正常或外觀顯有損壞時應即通知甲方更換或備註說明。點收完成後之功能異常或外觀損壞,則歸屬為乙方之責任,甲方有權利決定要求乙方予以賠償或維修。 二、甲方應於乙方返還標的物後,依其規格與功能進行測試,並查驗測試結果。經甲方測試認可後,方為完成返還手續。
二、甲方應於乙方返還標的物後,依其規格與功能進行測試,並查驗測試結果。經甲方測試認可後,方為完成返還手續。
三、乙方憑租賃契約正本並出示本人附照片之合法身證件正本,或其委託人憑租賃契約書及委託書(檢附相關證件影本)並出示委託人附照片之合法身分證件正本,連同租賃物與所附之基本配件,至原租借門市歸還,經甲方收認無毁損且功能正常、使用無虞時,扣除實際應支付之租金後無息返還剩餘之押金。
四、商品損壞
- 1. 若乙方在收到商品時即發現有任何損壞 (商品及包裝) 或配件不完整的情況,請乙方務必於簽收商品後 12 小時內拍照並立即通知甲方客服人員,簽收時間以物流提供的簽收時間為依據,若乙方未於簽收商品後 12 小時內反應任何問題,即視為同意商品完整無異常。
- 2. 甲方將在收到歸還商品的簽收日後 7 個工作日內,檢查是否有任何損壞 (商品及包裝)、遺失配件、過度汙損的情況,並視情況決定是否向乙方進行通知,簽收時間以物流提供的簽收時間為依據。針對歸還商品及其包裝的任何損壞或配件不完整,將有相關維護、修繕、購買等費用產生,甲方保有最終判斷商品完整與完善程度以及向使用者求償之權利。
- 3. 商品損壞 (商品及包裝)、遺失配件、過度汙損之求償金額,將由甲方以商品價格為依據進行評估並向乙方告知,甲方將代為購買、修復、處理,並向乙方告知代為購買、修復、處理之求償金額、支付方式 (求償金額由押金金額中扣除,不足之處會由結帳信用卡中扣除) 與支付期限。
第七條:所有權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及維護出租物件,禁止轉租、出賣、設質、抵押、讓與、擔保、典當出租物件等行為,亦不得拆解或更換零件。租賃期間出租物件及相關配件之所有權仍歸屬甲方,本契約僅係將出租物件及相關配件在約定期間內租賃予乙方使用,乙方並不取得其他任何權利。
第八條:損害賠償
一、返還測試結果,如甲方發現功能不正常或外觀損壞,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維修費用或賠償新品等值現金,並負擔維修期間營業租金損失,營業租金損失以十五天為上限。
二、乙方應依工具正常操作方式使用,若未依前述規定操作,致使租賃物損壞或發生其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損,承乙方應負相關賠償責任與費用。
三、出租物件如發生任何損傷而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乙方不得擅自拋棄對第三人求償權利,或為不利甲方行使該項權利之行為,否則由乙方賠償該損失。
四、損害賠償細則
- 工具本體外觀凹陷、明顯碰撞痕跡或破裂等,但不影響正常功能,依「不影響功能」之價格賠償,如同時有工具本體損毀致使無法作,則以「無法運作」之金額為上限。
- 工具本體電線斷裂、熔毀等致使無法正常啟動、運作或遺失,依「無法運作」之價格賠償。
- 零配件損壞或遗失(貼有之防偽貼紙不全、損毁或遗失視同遺失),依項目照價賠償。
五、維修支付細則
- 維修期間視同續租,租期從歸還開始至維修完成寄回日為止。遺失必須在歸還日後三天內結清款項,否則視同續租,租期為歸還日至結清款項為止。
- 逾期歸還者,需補繳該設備每日租金,損壞歸還時預先收取維修押金5000元,送回原廠維修中心檢修,依照原廠維修報價單多退少補。逾期歸還之配件,依照配件價格表收取押金,遲歸天數視同續租配件,最遲於7天內歸還,否則不予以退押金。
- 歸還方式請使用紙箱裝箱或原包材寄回,如未使用紙箱或包裝不完整,將酌收整理費200元,如因而導致出租物件及相關配件毀損,需照物件市價賠償,或依照原廠報價賠償。
- 在租賃期間內,乙方並非甲方任何目的之代理人,有關出租物件之任何零件或附件之修護或更換須經甲方事前同意。
第九條:發票開立
租用商品皆會開立發票並與租用商品一同隨貨寄出。若需開立三聯式發票,下單時請於備註中填寫完整正確的公司抬頭及統編資訊,或提供給線上客服為您備註。若未事先告知,發票一經寄出後即無法進行修改。
第十條:管轄法院
雙方如因本租賃涉訟,以新北市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 及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如有未訂事宜,願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協議之。
立契約書人
甲方(出租人)
門 市:
電話:
地 址:
承辦人:
(統一發票專用章)
乙方(承租人)
會員卡號:
姓 名: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通訊地址:
乙方已於民國_年_月_日租賃期滿歸還本租賃物,租賃期間共__日,經雙方驗收確認,
▢ 無毀損且能正常、使用無虞
▢ 須負擔賠償金額__元
再扣除應付租金__元後,無息返還剩餘押金__元,特簽此據以茲證明。
乙方(承租人)簽名:
服務條款
第十一條:關於責任保證和限制的免責聲明
一、本公司網站的所有產品資訊皆以原廠提供的內容為依據,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證,對於任何陳述的錯誤或遺漏不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本公司不對任何商品包括例如品質滿意度、特定用途適用性...等作出保證。
二、本公司不保證本公司網站的所有商品訊息是準確、完整或最新的;亦不保證本公司網站、伺服器、網域等所傳送的電子郵件或其內容不會含有電腦病毒等有害物;亦不保證郵件、檔案或資料之傳輸儲存均正確無誤不會斷線和出錯等。若因郵件、檔案或資料傳送或儲存失敗、遺失或錯誤等所致之損害,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三、所有商品僅根據其預期用途以及其所提供的使用說明使用。本公司要求所有的商品在使用過程中始終被監督以防止發生任何傷害,本公司不對因使用租賃商品所造成的任何傷害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二條:使用者的守法義務與承諾
使用者承諾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公司網站服務,並承諾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若為中華民國國民以外之外國籍使用者,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使用者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公司網站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益或違法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 1. 公布或傳送任何誹謗、侮辱、具威脅性、攻擊性、不雅、猥褻、不實、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其他不法之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的檔案。
- 2. 侵害或毀損本公司或他人名譽、隱私權、營業秘密、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其他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
- 3. 違反依法律或契約所應負之保密義務。
- 4. 冒用他人名義使用本公司網站服務。
- 5. 傳輸或散佈電腦病毒。
- 6. 從事未經本公司事前授權的商業行為。
- 7. 刊載、傳輸、發送垃圾郵件、連鎖信、違法或未經本公司許可之多層次傳銷訊息及廣告等;或儲存任何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違反法令之資料。
- 8. 對本公司網站服務其他用戶或第三人產生困擾、不悅或違反一般網路禮節致生反感之行為。
- 9. 其他不符本公司網站服務所提供的使用目的之行為或本公司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第十三條:本公司網站服務之停止、中斷
本公司將依一般合理之技術及方式,維持系統及服務之正常運作。但於以下各項特殊情況時,本公司有權停止、中斷提供本公司網站服務:
- 1. 本公司網站電子通信設備進行必要之保養及施工。
- 2. 發生突發性之電子通信設備故障。
- 3. 本公司網站申請之電子通信服務被停止,無法提供服務。
- 4. 由於天災等不可抗力之因素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致使本公司網站無法提供服務時。
第十四條:拒絕或終止權
基於保護租賃交易安全及維護本公司網站,因任何理由,包含但不限於缺乏使用,或違反本服務條款的明文規定及精神,本公司有權終止使用者的密碼、帳號或本公司網站服務 (或其任何部分) 之使用,使用者同意若本公司網站服務 (或其任何部分) 之使用被終止,本公司對使用者或任何第三人均不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連結到其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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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商標
本公司之名稱、圖形、標識,網站頁面、按鈕圖標、文字及和服務名稱皆屬於本公司商標所有。本公司商標不得與任何不屬於本公司之產品或服務相關聯,或以任何可能的方式導致使用者混淆,或以任何形式詆毀或抹黑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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